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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理论基础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用

司法鉴定理论基础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用

  • 作者
  • 滕葳、李倩、柳亦博 等编著

本书在概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与管理体系建立要求、法院病理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指纹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用等内容。 本书可供质量技术监督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鉴定...


  • ¥68.00

ISBN: 978-7-122-20246-8

版次: 1

出版时间: 2014-08-01

图书介绍

ISBN:978-7-122-20246-8

语种:汉文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4-08-01

装帧:平

页数:298

编辑推荐

1.本书将当前广为关注的司法鉴定理论与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用有机结合,具有非常好的时效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2.非常适合当前实验室等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培训用书。

图书前言

司法鉴定制度既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更不是一般的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性质,鉴于此,司法鉴定活动既是诉讼参与活动,又是科学技术实证活动,也可以说是科学技术与司法鉴定人的有机结合。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由于司法鉴定是向社会出具具有公证性作用的结果,为适应资质认定发展需要,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了深入贯彻这个决定,要求北京、江苏、浙江、山东、四川、重庆等省、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司法部印发和颁布的《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文件)、《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行)》(国认实联(2009)17号,以下简称《准则》),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试点。《准则》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凡在此前已经完成评审、获得资质认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待其接受复查或监督评审时,应当按照《准则》进行评审。自实施之日后提出资质认定申请的,应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评审。各地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靠性,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可持续发展。
2009年6月16日国家认监委《关于做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2009】26号)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通知发布之前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域司法厅(局)规定的期限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通知,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重点扶持建设的高资质、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和督促司法鉴定机构积极参加认证认可。要把认证认可工作与司法鉴定执业实施体系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资质评估工作结合起来,把认证认可结果与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退出和淘汰机制结合起来,作为行业准入、执业监管和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和重要内容。
资质认定的概念首先是在《认证认可条例》中第十六条中明确提出:“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的检查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经依法认定。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和数据”,在《计量法》中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做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即除了具有真实性和科学性外,还具有合法性。公证数据的准确可靠,必须溯源于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其法律效力为:在计量法律法规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即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均有明确的规定来体现;“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不得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表明这项工作是强制性的政府监督行为;出具公证数据和鉴定结论的单位,只有在省级以上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才有资格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这同计量工作的其他方面不一样,表明政府对这项工作行使的权限是严格控制的;强制要求检验机构的量值必须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也应取得法定的资格,以保证国家单位量值的统一、准确可靠。
经过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试运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于2012年9月14日发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该评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版准则同时废止。目前,由于我国检测、鉴定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家正在对86号令进行修订。
综上所述,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和鉴定结论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检验部门的资质认定合格证书,方可对社会开展司法鉴定活动,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
本书编写的目的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和认可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和辅助人员,普遍缺乏资质认定和认可所需要的质量体系运行方面的知识;而目前我国司法鉴定资质认定和认可的评审员队伍中,特别是评审组长中,更加缺乏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员。为满足这两方面人员的需要,结合司法鉴定评审工作的实践,编写了本书。本书力求从资质认定、认可体系管理要求和现场评审角度介绍体系建立和评审要点;从司法鉴定基础知识入手介绍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应掌握的司法知识。希望通过本书的阅读,使从事司法鉴定和评审的人员均能够掌握一个较完整的司法鉴定与评审的知识体系概况。
本书作者滕葳、柳琪是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研究所、山东省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长期从事标准化研究工作,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组组长,负责本书提纲的拟定、协调与统稿工作;李倩博士(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柳亦博(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秦占波(山东认证中心)、王健(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院)负责本书各章资料整理与撰写工作。张树秋是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和检测技术研究所、山东省食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重点实验室的专职研究人员,负责本书审核工作。
本书共分为十二章,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与管理体系建立要求、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指纹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用等内容,为读者提供了系统的司法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方面的知识。
由于时间仓促,书中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编著者
2014年3月

作者简介

柳琪,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化研究所,副所长,主任,研究员,柳琪,1958年10月生,毕业于山东大学,现为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化研究所副所长、技术负责人,国家实验室注册评审员、国家检查机构评审员、资质认定评审员、农业部注册评审员、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员,山东农科院三级学术专家。中国仪表学会农仪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绿色食品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山东省注册咨询专家;山东省食品安全专家,山东省绿色食品协会副秘书长等。长期从事检测与实验室管理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实验室质量体系管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农业标准化。相关工作: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一等奖《花生产业标准化技术体系建立与应用 》、二等奖《无公害蔬菜产品标准体系的研究》、三等奖《蔬菜质量安全影响因素的风险评估研究》,农业部三等奖《农药、重金属、微生物危害控制与风险评估》,院科技奖《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和评价技术开发》、《农产品质量检测和评价技术开发》,制定的国家农业行业标准:《NY/T420—2009绿色食品花生及制品》等31项和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1293-2009《平菇GMP生产技术规程》等15项,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等。主持完成农业部下达2004、2005、2006、三年度的国内出口蔬菜安全质量普查,2007年全国花生安全质量普查,撰写了风险评估报告报农业部。
  近年在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相关著作《农药使用技术与残留危害风险评估》、《农产品重金属危害与风险评估》、《食品中微生物危害控制与风险评估》三部。

精彩书摘

本书在概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详细介绍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与管理体系建立要求、法院病理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指纹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用等内容。
本书可供质量技术监督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使用,也可供其他相关人员参考。

目录

第1章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001
1.1鉴定人001
1.1.1我国鉴定人的诉讼地位001
1.1.2鉴定人的种类001
1.1.3鉴定人的条件002
1.1.4鉴定人的执业登记004
1.1.5鉴定人的权利006
1.1.6鉴定人的义务007
1.1.7鉴定人的法律责任008
1.2鉴定机构009
1.2.1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011
1.2.2鉴定机构的设立方式011
1.2.3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延续和
注销012
1.2.4鉴定机构的职责012
1.2.5鉴定机构的法律责任013

第2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的申请与管理
体系建立要求015
2.1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认证的条件和
工作程序015
2.1.1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
条件015
2.1.2申请认可应当具备的条件016
2.1.3申请省级资质认定应当具备的条件016
2.1.4申请的工作程序016
2.2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系建立要求017
2.2.1管理体系文件017
2.2.2文件层次结构017
2.2.3管理体系文件的基本要求017
2.2.4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要求018
2.2.5对人员进行管理体系文件培训018
2.2.6管理体系运行019
2.3内部质量体系审核020
2.3.1内审的目的021
2.3.2内审的范围022
2.3.3内审的依据022
2.3.4内审的时机和频度022
2.3.5临时内审023
2.3.6内审的步骤和内容023
2.3.7内审的策划024
2.3.8内部质量体系审核的准备025
2.3.9内审计划的编制025
2.3.10组成审核组026
2.3.11现场审核首次会议030
2.3.12现场审核031
2.3.13现场审核的路线和方法033
2.3.14内部审核结果判定确认阶段035
2.3.15评价阶段037
2.3.16后续工作阶段纠正、预防措施与跟踪039
2.3.17管理评审042
2.3.18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基础知识释义043

第3章法医病理司法鉴定065
3.1法医病理鉴定065
3.2死亡原因分类066
3.2.1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作用不同分类066
3.2.2按照在死亡发生中的死因不同分类067
3.2.3根据在联合死因中的地位分类068
3.2.4根据损伤或疾病引起死亡发生的机会分类068
3.3死亡时间推断068
3.3.1根据尸体现象推测死亡时间069
3.3.2根据蝇蛆的生活史推断死亡时间071
3.3.3根据尸体胃内容物推测死亡的时间071
3.3.4根据膀胱内容物来推断死亡时间072
3.4判定死亡性质072
3.4.1自然死亡073
3.4.2非自然死亡(暴力性死亡)073
3.5致死方式的法医学鉴定077
3.5.1机械性损伤077
3.5.2烧死、冻死与电击死等死亡鉴定089
3.5.3猝死090
3.5.4杀婴及虐待儿童死亡090

第4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092
4.1法医临床鉴定092
4.2损伤形成分类092
4.3法医临床学检查093
4.3.1损伤一般检查093
4.3.2对被检物件检查094
4.3.3现场勘验094
4.4人体损伤形态094
4.4.1表皮剥脱095
4.4.2挫伤096
4.4.3创097
4.4.4脱臼、骨折098
4.4.5内脏损伤099
4.4.6肢体断离100
4.5劳动能力鉴定103
4.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103
4.7诈伤或造作伤的识别104
4.8医疗纠纷鉴定104
4.8.1医疗纠纷104
4.8.2医疗事故104
4.8.3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关系105
4.9三期评定105
4.10常见损伤及其鉴定105
4.10.1颅骨损伤的类型105
4.10.2颅骨损伤在鉴定中的意义106
4.10.3脑损伤106
4.10.4脊髓损伤107
4.10.5周围神经损伤108
4.10.6眼损伤108
4.10.7耳、鼻、咽、喉损伤109
4.10.8四肢骨、脊柱损伤111
4.10.9骨盆损伤112
4.10.10胸部损伤112
4.10.11腹部损伤112
4.10.12泌尿和生殖器官损伤113
4.10.13性功能障碍113
4.11活体损伤程度鉴定114
4.11.1活体损伤鉴定需解决的问题114
4.11.2损伤程度的分类114
4.12损伤程度的评定114

第5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116
5.1精神疾病鉴定116
5.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目的116
5.3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对象和任务117
5.3.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117
5.3.2被监禁的罪犯117
5.3.3民事案件当事人117
5.3.4其他类案件的人员117
5.4精神疾病的分类117
5.4.1国际疾病的分类方法118
5.4.2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118
5.5精神病患者的诱因119
5.6精神病和神经病的关系119
5.7常见的精神疾病120
5.7.1精神分裂症120
5.7.2器质性精神疾病123
5.7.3老年性精神疾病123
5.7.4动脉硬化性精神疾病123
5.7.5情感性精神疾病及分类124
5.7.6偏执性精神疾病124
5.7.7癔症124
5.7.8癫痫性精神障碍125
5.8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程序125
5.8.1鉴定的委托126
5.8.2提请鉴定的准备126
5.8.3鉴定调查127
5.8.4资料分析129
5.8.5鉴定书的书写130
5.8.6司法鉴定法律责任能力评定的
分类130
5.8.7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130
5.8.8定刑事责任能力132
5.8.9行为能力132
5.8.10受审能力135
5.8.11服刑能力136
5.8.12作证能力138
5.8.13性自我防卫能力138
5.8.14精神损伤139

第6章法医物证司法鉴定140
6.1法医物证司法鉴定140
6.2法医物证检材提取和包装的一般规则140
6.3法医物证检材的保存和送检141
6.4鉴定的内容141
6.4.1血痕的鉴定141
6.4.2精斑的鉴定144
6.4.3唾液(斑)的鉴定146
6.4.4尿液(斑)检验146
6.4.5毛发的鉴定147
6.4.6骨骼与牙齿的个人识别147
6.4.7人体物质的DNA检验147
6.4.8DNA分析技术148
6.4.9亲子鉴定149

第7章法医毒物司法鉴定152
7.1毒物鉴定152
7.2毒物的分类152
7.2.1根据毒理学分类152
7.2.2根据毒物的化学性质分类152
7.2.3根据毒物的毒性分类153
7.2.4根据毒物的用途或来源分类153
7.3毒品的分类154
7.3.1根据毒品的来源进行分类154
7.3.2根据毒品对人体的作用进行分类154
7.3.3根据人体对毒品的依赖性之差异
进行分类154
7.4毒物、毒品进入机体的途径及在体内
的分布和代谢154
7.4.1毒物、毒品进入机体的途径154
7.4.2毒物、毒品在机体内的分布155
7.4.3毒物、毒品在体内的代谢155
7.5影响毒物、毒品作用的因素156
7.5.1毒物、毒品的理化性质156
7.5.2毒物、毒品的量156
7.5.3机体状态157
7.5.4机体状况157
7.5.5毒物进入机体的速度157
7.5.6习惯与过敏157
7.6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评判158
7.6.1案情调查158
7.6.2症状分析158
7.6.3现场勘验159
7.6.4尸体检验159
7.6.5毒物分析159
7.6.6检材的包装160
7.6.7送验160
7.6.8测试要求160
7.6.9检验结果的评价160
7.6.10对阳性结果的评价与使用161
7.6.11对阴性结果的评价与使用161

第8章痕迹司法鉴定163
8.1痕迹鉴定163
8.2痕迹形成的基本要素164
8.2.1造痕客体164
8.2.2承痕客体164
8.2.3作用力164
8.2.4介质165
8.3痕迹的形成165
8.4痕迹的分类165
8.4.1按造痕体分类165
8.4.2按承痕体表面变化状况分类166
8.4.3按痕迹形态反映分类166
8.4.4按作用力的方向不同分类166
8.4.5按痕迹质量分类167
8.4.6按痕迹凭肉眼是否可见分类167
8.4.7按承受体变化的范围167
8.4.8按痕迹特征反映性质分类167
8.4.9其他痕迹168
8.5痕迹鉴定的科学基础168
8.6痕迹鉴定的方法168
8.7现场痕迹的勘验169
8.7.1显现痕迹169
8.7.2提取痕迹170
8.7.3记录现场痕迹170
8.8指纹鉴定170
8.8.1手的皮肤结构171
8.8.2纹线系统与指纹三角171
8.8.3指纹的分类172
8.8.4指纹的特征173
8.8.5指纹同一认定的依据174
8.8.6指纹的显现方法174
8.9指纹的发现、提取和鉴定176
8.9.1指纹的发现176
8.9.2指纹的提取177
8.9.3指纹鉴定177
8.9.4手印鉴定的基本步骤178
8.10足迹鉴定181
8.10.1足迹分类181
8.10.2足迹的特征182
8.10.3足迹的发现和提取184
8.10.4足迹的分析和鉴定186
8.10.5足迹鉴定的方法186
8.11工具痕迹鉴定188
8.11.1工具痕迹的形成188
8.11.2工具痕迹的种类及特征189
8.11.3典型的工具痕迹190
8.11.4工具痕迹鉴定的方法190
8.11.5制作样本191
8.11.6比较检验和综合评断192
8.12车辆痕迹鉴定193
8.12.1车辆痕迹的种类193
8.12.2车辆痕迹特征193
8.12.3车辆痕迹鉴定方法195

第9章微量物证司法鉴定197
9.1微量物证的形成197
9.2微量物证的分类198
9.2.1爆炸物证198
9.2.2玻璃物证199
9.2.3油脂物证199
9.2.4纤维物证199
9.2.5泥土物证200
9.2.6涂料物证201
9.2.7塑料和橡胶物证201
9.3微量物证的作用202
9.4微量物证的检验方法203
9.5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包装与保存204
9.5.1微量物证的发现204
9.5.2微量物证的提取205
9.5.3微量物证的包装与保存208
9.6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209
9.6.1纤维鉴定210
9.6.2塑料鉴定211
9.6.3橡胶鉴定213
9.6.4涂料鉴定215
9.6.5金属鉴定216
9.7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的联系218
9.7.1确定检材中所含物质种类和含量
的鉴定意见218
9.7.2确定检材与样品是否相同或同一
的鉴定意见218
9.7.3倾向性意见的评断219

第10章文书司法鉴定220
10.1文书鉴定的主要内容220
10.2文书的种类221
10.3文书物证221
10.3.1文书物证鉴定221
10.3.2文书物证鉴定的种类222
10.4鉴定方法222
10.4.1同一认定方法222
10.4.2种属认定方法224
10.4.3系统鉴定方法225
10.5提交文书物证进行鉴定时应注意
的事项226
10.6笔迹鉴定226
10.6.1笔迹鉴定的科学依据227
10.6.2笔迹的特征228
10.6.3文字布局特征229
10.6.4笔迹样本230
10.7印章印文鉴定232
10.7.1印文的特征233
10.7.2伪造印文的常用方法235
10.7.3收集、提交印文比对样本时应
注意的问题236
10.7.4鉴定印文的常用方法236
10.7.5伪造文书和变造文书鉴定237
10.7.6变造文书的常用手法以及相应
的变造特点239
10.7.7伪造文书的鉴定241
10.7.8变造文书的鉴定242
10.7.9伪造文书和变造文书鉴定所
能解决的问题242
10.7.10提交鉴定时应注意的问题242
10.8文书文字与印文形成先后次序的鉴定243
10.8.1文书制作时间鉴定解决的问题244
10.8.2文书制作时间的鉴定方法244
10.8.3收集比对样本时应注意的问题245
10.9打印文书鉴定245
10.9.1打印文书鉴定可解决的问题246
10.9.2收集打印文书样本的要求246
10.10复印文书鉴定246
10.10.1复印文书的鉴定可解决的问题246
10.10.2收集复印文书样本的要求247
10.10.3被涂抹文字的显现247
10.10.4抑压文字的显现247
10.10.5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247
10.11印刷文书鉴定248
10.11.1印刷文书鉴定的任务248
10.11.2鉴定内容248

第11章声像资料司法鉴定250
11.1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定义250
11.2声像资料的分类250
11.2.1根据声像制作主体分类250
11.2.2根据声像制作方式分类251
11.2.3根据声像制作时间分类251
11.2.4根据声像取得方式分类251
11.3声像证据鉴定的任务251
11.3.1确定声像证据的内容252
11.3.2根据声像证据的内容确定某一事实252
11.3.3确定声像证据如何形成252
11.4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方法253
11.4.1声像资料客观性审查253
11.4.2声像资料关联性审查253
11.4.3声像资料真实性审查254
11.5声像资料分析鉴定254
11.5.1录音资料的鉴定255
11.5.2图像资料司法鉴定258
11.6计算机资料的鉴定260
11.6.1计算机存储资料的读取261
11.6.2对计算机存储的数据资料的鉴定261
11.6.3对计算机执行程序及运行情况的鉴定261
11.7声像资料司法鉴定评判262
11.7.1鉴定人员评判262
11.7.2鉴定时间的评判262
11.7.3鉴定标准的评判262
11.7.4鉴定程序的评判262
11.7.5司法鉴定文书的评判263

第12章《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应用264
参考文献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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